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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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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编码

TE410200NYNC000001300012003100001

二、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申请与受理

适用对象: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五、受理机构

开封市农业农村局

六、决定机构

开封市农业农村局

七、办理条件

无审批数量的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有效承包合同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养殖技术条件证明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养殖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

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证明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

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

新开发的养殖区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的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开封之家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登录开封政务服务网(http://kf.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

审查通过的,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0371-23857108

(三)网上咨询

http://kf.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服务大厅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71-23666621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kf.hnzw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27路、30路、39路、56路公交车,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1-23857108

3.网上查询:http://kf.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0371-23857108

3.网上查询:http://kf.hnzwfw.gov.cn

03.服务指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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